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为金融机构的职员或者任何非金融机构之外的从业人员、机构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范标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反洗钱规定的工作。以上规定须以书面形式加以规范,同时要求召开董事会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第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信息收集中心
法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等职责。此信息中心的建立有利于各部门间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美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反洗钱信息收集中心设立一个通过“网络联络器”( Gateway System)的情报支持系统,在执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信息中心应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信息来源,该网络的战略分析处、行政管理处和调查支持处分别运用数据筛选技术、提炼技术和边际分析工具等手段提高金融交易报告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水平,把交易信息和已知案件信息等联系起来,推断出洗钱的发展趋势和模式以便进行信息服务。
通过以上技术信息中心可以提供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服务。微观方面建立了一个数据支援系统,主要针对个案按照有关执法机构的请求提取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判断后将情报发送给请求方或者是通过建立程序让执法机关直接利用信息数据库;宏观方面是确立“具有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可能的高风险领域”,它可以根据微观方面得到的个案数据从战略的高度作趋势性分析,主要分析洗钱的基本现状和特征,洗钱活动的发展趋势和模式进行预测,并提出反洗钱建议。
第六,反洗钱的调查权可以适当细化
为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法案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此项调查权的赋予为行政机关调查洗钱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在设立法案的配套措施时可以由相关机构分摊其工作量,进行分工配合。具体分工建议如下:
海关总署下设金融调查处,具体负责跨境洗钱行为、大规模现金走私、跨境犯罪非法所得、逃避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
税务总局主要是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企业、个人遵守税法规定的金融交易报告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各金融机构,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或者定期的抽样检查事后监督金融机构;
以上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行为立即移交司法部门进行立案侦察。
总之,此次《
反洗钱法》的制定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管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标志着中国与国际立法接轨的速度在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