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有关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另外,在这个层面上,各金融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反洗钱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
反洗钱法需要财产申报制度护航
《
反洗钱法》确定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制定了追究从事洗钱活动人员法律责任的条款,试图从预防的角度,遏制中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但由于中国的交易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交易制度,中国的交易大多属于现金交易,所以制定《
反洗钱法》很难从根本上遏制犯罪活动。只有颁布《资讯公开法》,制定配套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经济犯罪问题。
《
反洗钱法》只是在“河流污染”之后,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而《财产申报法》才是防止“河流污染”,从源头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规定。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没有透明的社会监督体制,《
反洗钱法》肯定会挂一漏万,不可能从根本上打击犯罪活动。
第三,避免金融领域有关规定形同虚设
尽管中国现有反洗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但很多规定徒有形式并没有真正执行。比如存款实名制,虽然存款实名制已提出几年了,但没有真正实行,有的人一个人拥有几十个帐户;比如大额现金管理办法也徒有其名,在美国提现1万美元以上也需要报告现金用途并接受严格审查,而中国提出几百万上千万现金,携逃到外国去可能也没人查。所以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除对银行账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完善对证券、期货、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客户账户的监管措施。
第四,加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首先,法案设专章规定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不履行洗钱义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为了能更有效的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笔者建议在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时可以规定履行此类义务的责任激励机制。此责任激励机制可以通过一套严格的反洗钱评估考核体系来实现,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等级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