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在制订配套规定时可以考虑适当扩大草案中金融机构的范围,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旅馆、酒店、以及飞机、古董、珠宝、贵金属、家庭用具、娱乐用具的批发商或零售商都可以纳入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制定其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四 反洗钱不必过问脏钱来源
反洗钱法第
二条中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有一个“等”字,即凡是有犯罪所得进行洗钱的,都要加以打击;但
刑法及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六种,没有“等”字。
现在的国际趋势是要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之所以要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因为上游犯罪的范围越广,它下游洗钱的范围就越广,所以打击的范围和力度就越大。通过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范围,可以加大对上游犯罪预防和打击的范围和力度,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要求尽量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所以,
反洗钱法关于洗钱上游犯罪应该加上“等犯罪”,这既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基本要求。
第五 “双罚制”追究更具有慑力
反洗钱法草案通过“双罚制”,严惩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有专家认为,鉴于很多义务主体具有国有性质,只对单位处罚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因此,
反洗钱法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法律责任。且在新出台的
反洗钱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违反相关义务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均为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