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反洗钱法
杨晶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
反洗钱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一部反洗钱的骨干法诞生,结束了长期以来反洗钱立法群龙无首的局面。笔者将对此法的进行解读,并对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 洗钱危害深远 立法正当其时
洗钱通俗的说既是将违法所得合法化,它严重侵蚀中国经济健康肌体,冲击金融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经济扭曲不稳定。据人民银行的数据,自2004年4月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间,累计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报告65.44万笔,金额2480.23亿元人民币和769.2亿美元,基本涵盖了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而在2004年中,我国已成功破获洗钱及其相关案件50起,涉案金额5.7亿元人民币、4.47亿美元。
二 针对洗钱症结 法案用心良苦
第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法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识别制度,以在犯罪所得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和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础。法案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慎识别、核实和登记客户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资讯,并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明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法案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资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第三,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非特定金融机构
当前为应对日益复杂和猖獗的洗钱活动,各国都扩大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范围。因此,提请审议的
反洗钱法草案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还规定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通过的法案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