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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与民众的重叠共识——寻求和谐法治的必经之路

  余英时先生在谈到文化时曾说,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们倾向于把文化划分为二个部分,并用各种不同词汇表示,这就是属于上层知识阶级的大传统或精英文化和属于没有受过教育的一般人民的小传统或通俗文化。他也以此为据,将中国文化分为雅文化和俗文化并将重心放在雅文化及其对于俗文化的影响,认为这是受制于中国的特殊历史经验,因而不似西方文化学者将重心放在通俗文化上[3]。徐复观先生也将文化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低次元传统(即普遍所说风俗习惯) 形成的基层文化,另一则为由少数知识分子所追求的“高层文化”。高层文化与基层文化,一个前进,一个保守;一个重自由,一个重规律;对一个民族来说二者都缺一不可,一个民族欲安定而进步,必须二者并行不悖。如果对二位先生的意思的理解还算正确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以下推论: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经验,知识精英、社会精英在法治建设中应该负起重任,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率先而行,对手中的权力予以规范和制约,切实保障权利。只有这样的“上行”,才可能有真正的“下效”。百姓也才会相信法治条件下的法不仅是“治民”的而且也是“治官”的,是保障百姓权利的,对法律的信任感始得建立,这样做尽管会很“痛苦”,但毕竟是阵痛, “习惯”了就会好了;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法治建设路径在当前条件下效果不会很好,它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法治启蒙思想的宣传。
  法律人与民众的潜在分歧乃至对立,构成了中国当代法治的基本困境。通过批判法律移植范式、反思当代中国并行却相悖的两种法治建设模式,为提出新的思想范式和法治实践方案积累了必要的理论准备。这些研究表明,法律移植范式不能理解中国当代法治的独特性——中国法治遇到的核心问题并非西方法治传统所谓的“良法”和“守法”问题,而是“变法”和“普法”问题,不能理解法律人与民众的重叠共识何以是中国法治要面对和回应的首要问题。
  二 分裂的法律人与民众之间的合作方案——法治的群众路线
  “法治的群众路线”这一法治建设方案,将协调变法和普法的内在张力、寻求法律人与普通百姓、法治与民族、民主和民情的彼此和谐作为了研究关切的焦点。法治的群众路线以当代法治现状为起点,努力寻求借助民主理论、社会科学以及民情与常理,为分裂的法律人与民众之间找到可供选择的合作方案,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和谐发展。
  (一)法治的民主理论
  法治的民主理论可以为法律人引入了诸如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代表性原则和民主多样性原则等富有操作性的指导原则,有助于法律更好的处理自己与民众以及民众彼此之间的潜在争议。
  “公民参与的程度,不仅仅指公民对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的影响和制约的程度,而且指当公民有参与的要求时,参与的条件和途径方面的法律的、制度的、程序的保障是否充分。”[ 4]因此,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切实维护公民参与的权利。要做到有效、广泛的公民参与,除了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以及民主意识的提高外,还必须不断健全法律,对公众参与加以制度上、程序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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