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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客运中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从两则案例说开

  第二,由于第三人侵权而造成旅客损害的情况下,承运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所以,只要在运送过程中旅客的权益发生损害的,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该损害是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还是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承运人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承运的免责条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对承运人的免责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这有利于促使承运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承运人虽然尽了救助义务,却未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并不构成承运人的免责条件,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另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且没有免责事由,就可以使其承担违约责任。不论承运人是否尽到了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或采取怎样的预防措施和救助行为,只要旅客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承运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承运人对面临险情的旅客没有提供救助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承运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构成违约自属无疑,但是否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呢? 
  有学者认为:承运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在主体条件和主观条件上均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条件,故不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而笔者认为,承运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属于责任的竞合,既构成违约责任也与构成侵权责任,旅客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形式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作为经营者,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对旅客面临的险情采取消极避让的不作为行为,将构成对旅客权益的侵害。在案例二中,正是由于承运人的纵容,才导致了旅客所遭受的损害发生或扩大,对于承运人的过失以及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所共同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他们的这种行为构成不真正共同侵权行为,他们对旅客负有相同的给付义务,故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乘客既可以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不法侵害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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