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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注释】作者简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28-631. 
  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侵权责任、第124条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第127条动物侵权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503页。笔者认为,以上特殊侵权责任因存在不可抗力免责抗辩而实际上为严格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而不是无过错责任。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9-102.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只是就一般意义上而言的,不排除法律特别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过错责任。如根据《铁路法》第58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该条适用严格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是特别规定应优先于《民法通则》第132条适用。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2-4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74.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23. 
   小口彦太.日中侵权行为法的比较.丁相顺,译.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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