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因为存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所以与无过错责任不能等同。我国合同法关于实际违约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就是这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它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规则的第一种规则类型,即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我国《
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亦大部分是适用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和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所确定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通过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所确定的过错责任,相对于一般的过错责任,即根据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所确定的过错责任,在加重加害人或违约方举证负担的同时,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加周全和合理。
但是,三种过错推定规则中“推定”的含义并不一致。在诉讼法上,推定就是根据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者称为推定事实。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至于该事实是否合乎逻辑地出自基础事实,在所不问。法律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据法则。而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它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事实上的推定与法律上的推定的差别在于:法律在前一种情况下不要求法院适用推定,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不但可以而且必须适用推定;事实推定的功能在于转移具体的提供证据的责任,法律推定的功能在于转移案件的证明责任。 [12]在三种过错推定规则中,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和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属于法律推定,是立法对证明责任作出的事先分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而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属于事实推定,法官根据受害人的举证决定提供证据责任是否转移,转移的临界点就是对加害人过错的证明是否已使法官形成积极的心证。
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和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是对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的发展,它在发展过错责任的同时创造了无过错责任并使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衔接,从而形成和实现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体系性联系。虽然根据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所确定的过错责任仍然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条件,而不像无过错责任那样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的适用又有与无过错责任相同的价值取向:第一,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在考虑过错责任对“反社会性”侵权行为的非难与制裁的同时,也兼顾到了无过错责任对不幸损害的合理配置;第二,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中过错是责任构成的要件,但却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加害人举证而作无过错抗辩,这与无过错责任的加害人以法定抗辩理由(如受害人故意)而主张抗辩相类似。第三,这两种过错推定规则虽然是确定过错责任的方法,但作为特殊的方法或技术,只适用于
合同法的实际违约责任和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这一点又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相似。第四,不论是证明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规则,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意在摆脱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规则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利局面,从而加重加害人的责任以体现现代社会的公平观念与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