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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下)——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如前所述,过错推定不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或标准,但过错推定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定有着重要意义。所谓过错推定,即对过错的推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必须通过“推定”的方法认定,并在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后才能适用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的方法。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推定至关重要,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一旦被推定为有过错,就意味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没有过错推定的过程或运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就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也就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所以,保证过错责任的公平与公正适用,确定科学合理的过错推定规则,使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与其违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相适应,就成为立法者所必须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所适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立法技术和方法,既不能将其局限于所谓法律具体规定为过错推定的情形,更不能将其作为归责原则的定性和认识。
  (一)过错推定规则与其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作为一项立法技术或方法,不同的时代或不同的立法,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或针对不同的行为对象所确定的具体推定规则是不同的。这就是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民法在从近代向现代演进过程中,在单一的过错推定规则基础上衍生出过错推定的多种形式。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通过多元化的过错推定规则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最佳和有效调整。笔者将现代民法上的过错推定规则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1.根据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而作出的过错推定,即无法定免责事由的过错推定规则。这一过错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2.根据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而作出的过错推定,即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规则。根据这一过错推定规则,受害人对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则应当推定加害人为无过错,加害人的行为因不构成侵权而免责或虽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责任。这一过错推定规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固有的推定形式。
  3.根据加害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不能而作出的过错推定,即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这一过错推定规则同样采用“证明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这一过错推定规则仍然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所以,加害人举证不能的过错推定规则,实际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责任,是比受害人举证的过错推定更加严格的一种过错责任。这一过错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
  (二)三种过错推定规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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