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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劳动合同法是一条死胡同

  法律是多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即便是以保护劳动者为己任的劳动法律也不例外,社会利益的差异与冲突决定了法律调整与平衡的相对性。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有其特殊之处,一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廉价劳动力支撑起来的经济高增长率不仅有害社会公正,更缺乏可持续性;二是中国社会价值取向的演变,“唯GDP”论、“重商”论要让位于以人为本,保护劳工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在社会领域,法律从古至今都是朝着更多地赋予劳动者权利与更加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前行的。从罗马法中与物并列的“对人租赁”到劳动者成为宪法的权利主体;从春秋时期“匹马束丝”换8个奴隶到劳动者成了国家的主人翁;从日工作时间16小时到8小时的演进、劳动年龄8岁到16岁的提升、“饥饿工资”到最低工资的保障、劳动者自担风险到雇主无过错承担责任的法定原则都无一不证明着这一趋势和规律。
  因此,企业从培训师那里学到的“小聪明”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立法初衷层面都是走不通的,误读、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仅代价高昂,而且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出台到生效实施,有将近半年的时间,比不少法律一年的准备期缩短了一半,足见这部法律出台的紧迫性;这半年准备期中,工龄清零、突击裁员、劳务派遣替代正式用工等乱象的层出不穷,既反映出利益博弈在立法中的激烈和在立法后的延续,也暴露出相关配套制度的滞后和衔接办法的缺失,更折射出时代大背景之下劳资和谐的重要意义。
  半年间的风风雨雨既是利益主体之间的激烈角逐,也是劳动合同法另类的普法过程。2008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在即,期待相关的企业吸取“规避”受挫的教训,真正承担其企业的社会责任,通过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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