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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责任:指侵权行为和轻罪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它们由某些法律规定予以强加,仅仅因为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的发生就会产生,无需考虑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或过错的证据。有时人们把绝对责任与严格责任混在一起。后者是标准略低些的责任。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文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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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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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中的实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责任。学界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争议,焦点即集中在这一条。对于其他合同责任,是为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学界认识较为统一,亦对
合同法归责原则性质的确定没有根本影响。本文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即以该条规定为基本对象。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19.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