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上)——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上)——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王利民


【摘要】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
【全文】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1999年《合同法》的通过,使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产生了理论上的逆转。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取的是以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体系,从而在归责原则上,违约责任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似与侵权行为法走了一条完全相反的发展道路。 [4]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似乎已经成为证成的“真理”,学者往往满足于已有定论,理论争议也只是表现为在总的立场一致的前提下的细枝末节上的分歧。但笔者认为,作为“定论”的基本问题往往是理论上最为薄弱、最需要反思的环节。学术研究只能在不断的反思中得到发展,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就应当是这样一个例证。归责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设计,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归责原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结的基本标准,应当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这种事实的建构应当立于坚实的社会实践与理论基础之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必须首先厘定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基本范畴,只有夯实学术探讨与交流的基石,并在这一基石之上,才能使对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从而促进学术认识的发展。
  一、两个前提的厘定
  所谓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与免除的活动。 [5]民事归责就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民事归责制度涉及到责任归结和免除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的区分、归责与免责事由的关系问题,构成了归责原则确定的前提问题。所以,欲正确认识归责原则,必须对这两对范畴的关系予以厘定。
  (一)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
  对于归责原则中“原则”一词的内涵,学界理解和表述并不一致。一是将原则解释为“根据和标准”; [6]二是将原则解释为“一般性规则”; [7]三是将原则解释为“一般准则”。 [8]
  对于“原则”一词进行语义分析,在现代汉语中其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
  “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查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原则”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语汇时将“原”与“则”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汉语新词,有“根本规则”的含义。在拉丁语和现代英语中,原则一词的核心义项皆为根本规则。 [9]就归责之“原则”,以上对归责原则一词的解释虽然不尽一致,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或对于归责原则的基本认识,即“归责原则”应当是“基本准则”或“一般准则”,而并非所有标准都是归责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