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笔者的理解,私法当中的提示性规范,根据其介入一定私法关系并发生效力的时候,具体如何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或选择,又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纯粹的提示性规范、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和救济性的提示性规范三种类型。
纯粹的提示性规范,其介入一定的私法关系并发生效力,需要以特定私法关系之全体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或接受为前提。该种私法规范,往往包含或规定了特定私法关系当中某些必要的、合理的、公允的或是习惯性的做法,其作用主要在于向当事人提示特定私法关系当中利益安排或事务处理方面的某些可供借鉴的范式,从而有助于当事人减少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达到其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之目的。比如
合同法第
12条关于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的规定,再如
公司法第
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即属于纯粹的提示性规范。纯粹的提示性规范,有时也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关系,但通常也不会具体规定当事人之间一定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分寸、尺度或标准。
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其介入一定的私法关系并发生效力,通常都需要以特定私法关系之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要求为前提。该种私法规范,大多包涵或规定了一定私法关系当中特定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的具体的分寸、尺度或标准,并且通常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欠缺相应的、必要的共同意思,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相应约定存在含混、模糊之处的时候,通过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要求,而得以介入和适用于特定的私法关系,进而使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界定或澄清,或针对这些具体的利益安排、权利义务关系,相应提供基本公允、现实可行的标准或尺度。例如,
合同法第
62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即属于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另外还有个别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必须要通过特定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选择,才能够具体适用于一定的私法关系;例如,
合同法第
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即属于必须特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和选择方可具体适用的补充性提示性规范。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其具体适用仅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或选择,特定私法关系当中一旦出现了可适用该种提示性规范之情形,此时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并选择适用该种规范,用以澄清或界定具体的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该种规范就可以介入和适用。此时,该种规范所包涵的具体利益安排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分寸、界限、尺度或标准,即可被推定为双方当事人之共同意思;对方当事人对此只能接受而没有反驳的余地,这也是补充性的提示性规范,明显区别于纯粹提示性规范的地方。
私法当中救济性的提示性规范,其介入一定的私法关系并发生效力,需要以特定私法关系当中特定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要求为前提。该种私法规范,通常都是出于维护、保障社会的基本价值关系以及具体私法关系当中的公平、正义或和谐的需要,如果一方由于他人违反法律或违反约定,而不能实现预期的正当利益或合法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该种私法规范就会发挥作用。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和选择,援引或依据私法当中救济性的提示性规范,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救济。例如,
民法通则当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109、第111、第112、第
113等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属于该种私法规范;再如
公司法第
153条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同样也属于救济性提示性规范的性质。私法中的救济性提示性规范的具体适用,通常都需要以具体私法关系当中因他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蒙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为前提。
法律规则都是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介入和干预,不外乎公平、正义、效率、和谐等方面的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则,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力度、方法,应当取决于该特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并且应当考虑到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形态或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