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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

  X= 可能受到政府行为所影响的私人利益。
  Y= 利益在程序中被错误地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程序所产生的利益。
  Z= 政府的利益,包括因为额外或替代的程序所带来的财政或行政负担。
  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分析时,如果X+Y﹥Z,那么目前所提供的程序保障是不足的,替代性的程序保障应被采纳,方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相反地, X+Y﹤Z,则表示如果采用较为周全的程序,所获的权利保障利益低于政府的成本,因而现行的程序保障已能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也就是说现行的程序已经够“正当”了。利益衡量的精髓是成本与利益分析,是一种奉行经济理性的决策模式,在此模式下,法律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其正面的作用大于负面的作用。利益衡量模式的优点在于使正当法律程序这个模糊的概念变得明确且易于操作,由法院所列举的三要素可以发现,法院所关心的重点是以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为前提下的相关利益衡量,其对正当程序所关心的重点是各方的利益,这说明了人们对程序要求的基本观念已经开始转变,判断者逐渐意识到了聚焦一种价值的谬误。不过这种意识与做法也仅仅浅尝辄止,程序本身的价值以及与程序相关的一些因素仍然未能得到考虑与规范,因此也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18]反对者认为X、Y、Z如何量化是很件困难的事,利益范围周延性的问题更是令人难以信服,谁能肯定是否“只有”这三项利益应该被纳入考虑范围呢(而这恰恰是问题的重点)?进一步讲,这种功利性的利益衡量模式,往往使正当法律程序包含的受尊重的感觉、参与感以及行政程序的透明性等内在价值变得苍白无力,使得程序仅具有工具理性等等。
  三、正当行政程序的整合判断模式
  多数情况下,行政程序与正当行政程序并不完全一致。正当行政程序是行政程序的“当为”概念,是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程序中的应用。同时,实践也证明并非一切行政程序都是正当的,此中包含着价值判断的问题。但难点在于坚持什么样的判断基准,单一的还是综合的,简单罗列的还是整合分析?以上五种评判模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了揭示,提出了很有见地并各成体系的思想,但它们都只是抓住了程序价值问题的某一方面,也因此都程度不同地有着绝对化和片面化的缺陷。事实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当行政程序构建与评判的标准也应该是多样性、综合的,以一种价值来判断程序的正当性显然有失偏颇。因为人们对于程序的诉求不仅在于程序在实现某一实体功能时的有用性和有效性,而且在于程序本身的内在品质或者内在的善,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形式公正,最大限度地体现人道和人格尊严;不仅在于程序具有形式正义,而且在于程序能够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不仅在于程序能够体现公平正义,而且在于程序能够促进效率;不仅在于程序能够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在于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寻找一种新的判断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众所周知,行政程序决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更不是用来约束公民、组织的工具,而是要体现出民主、责任、参与、法治的诉求,因应于此,正当性判断的基准也应当是一种整体性的指标,这也恰恰与法哲学出现的一体化趋势相回应。 [19]以多元化的标准来规范和整合行政程序,而不是只按照某种单一的标准进行判断,尽力克服程序固有的缺陷,无疑也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核心与重点。前述第二、三、四种模式虽然隐约体现了这一要求,但其视角仍然过于褊狭,仍然未能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面对不同模式的程序价值研究局面,实在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和更高的层次进行理论的“整合”。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整合分析的模式才是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基准,据此构建的行政程序方可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不仅可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而且可以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整合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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