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魏振瀛
【摘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
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关键词】《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全文】
前言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20年了,
《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至今
《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的保护是否沿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属于民事责任,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本文是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和方法,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
第一,制定民法典,增强民法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没有民法典就不好说民法是基本法。制定民法典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是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法观念增强了,民主与法治观念也会随之增强。《法国民法典》曾经是宣传法国大革命的重要工具,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有两个方案:一是在现有民事立法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较好的民法典,以适应实际需要;二是再经过更长时期的理论准备,制定一部理想的超越现有世界水平的著名民法典。本人赞成前一个方案,因为现实比理想更重要,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比扬名世界的民法典更重要。
第二,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作为实质意义的民法,主要应当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包括制定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继承法》,修订《
婚姻法》、《
公司法》等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作为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民法典,在理论体系上主要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也有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质意义的民法进行整合,去粗取精,补充完善,形成民法典。
《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近20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这是我国民法的精华,不是糟粕,应当纳入民法典,不应当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