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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论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程波


【摘要】为适应和谐社会秩序之纠纷解决的需求,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资源,必须建立以司法判决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并在法治框架下,使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各种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和谐发展成为可能。无论从时代发展还是从当事人自身的实际利益看,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都是符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为合理和应然的社会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全文】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对纠纷的不断解决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着不竭的前进动力。最原始的纠纷解决方法可能是运用武力,但运用武力增加了冒险并经常导致武力升级,以至于纠纷解决永远不会终止。早期血亲复仇被认为是解决财产和个人安全纠纷的惟一合法途径。后来,又出现了依靠誓言和提交神明裁判的法院实践,这些解决纠纷的方法被认为是合法可信的。在神明裁判废除后的几百年以后,英国法创造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这种观念演变成正当程序和承认一些权利是基本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当然,权利和程序的演变还要不断地受到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倦探索。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必须遵循所有相关的宪法、制定法、行政法和判例法(特别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这时,纠纷解决不再是凭官方(或法官)一时兴起的想法,而是通过在衡量证据的过程中权威地适用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纠纷解决方法称作司法判决或诉讼审判。直到今天,司法判决仍被奉为最为正式、公平和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成为遏制和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常规机制。这一事实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冲突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 [1]
  然而,就纠纷解决的方法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通过“司法判决”这一正式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许多冲突和争议并不涉及法律问题,完全能够通过某种非正式的方式,在不危及社会和平的情况下得到解决。” [2]不少国家发现,经过很长时期建立的司法审判制度,却让百姓感到诉讼程序肥大、过度职业化,结果导致诉讼延迟、效率低下而且费用昂贵。在一些商业和家庭纠纷中,一旦将纠纷诉诸法庭,诉讼对方当事人和整个司法系统都会给人留下一个负面印象。诉讼参与人真正的期望,可能是在纠纷解决的同时还能与对方保持商业联系或与家人保持长期的关系,可能是希望寻求一种比诉讼成本低廉而且快速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可能是希望在承受最小压力的情况下能带来一个满意的纠纷解决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根据本国国情,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简化程序环节,建立“快速轨道”,鼓励庭前和解,发展调解制度,倡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形成丰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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