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德日
刑法理论固然精密,但并非没有缺点,如果完全照搬照抄到中国来,恐怕会生东施效颦之效
德国的
刑法立法和刑法学理论,因严谨而享誉世界。尽管如此,德国刑法和刑法学理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是暴露出诸多缺点。2001年,德国曾发生一起令全世界震惊的“网络杀人案”——德国男子迈维斯在2001年10月杀死、肢解并吃掉了一名43岁男子,并在网络上进行了现场直播。由于有证据表明,受害者是自愿被吃掉的,德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在2003年判定,迈维斯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罪,判处其8年半监禁。由于德国刑法没有关于吃人行为的专门规定,而其
刑法理论又认为被害人自愿被吃掉排除了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著名德国刑法学家洛克辛教授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一次学术报告上指出:在当今德国,刑法学理论认为“帮助他人自杀并不构成犯罪”!而迈维斯吃掉自愿被其吃掉者,本质上属于帮助他人自杀),故有前述不得已的判决结论。然而,此种判决背后的刑法学理论的正确性实在值得怀疑。因为,
刑法之所以规定杀人罪,其核心就是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是否自愿被杀害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对此,我们从包括德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仍然禁止安乐死或者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法律立场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事实上,迈维斯案第一审判决公告后,在德国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对该荒唐判决口诛笔伐,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2006年1月,德国联邦法院决定推翻此案,并由法兰克福地方法院重审,最终以杀人罪判处迈维斯终身监禁。上述案件的认定与处理过程充分暴露了德国刑法立法与刑法学理论的局限性。由上分析可知,全盘照搬他国刑法学理论实在不是一种明智而科学的理性选择。
第三,当今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鲜有完全照搬他国刑法学理论者
就英美法系而言,当代美国的
刑法与刑法学理论是在英国刑法与刑法学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但是,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其
刑法与刑法学日渐与英国刑法及其理论分道扬镳。虽然他们依然同属英美法系,但在刑事立法以及犯罪认定上均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英国普通法的判例制度仍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美国一些州却废除了普通法的判例制度而代之以成文
刑法。在大陆法系,德国刑法及其理论确实曾给欧洲大陆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带来重要影响,但是当今欧洲诸国中,且不说法国从来没有完全接受德国刑法学理论,就是深受德国刑法学理论影响的西班牙,其刑事立法与刑法学关于罪数的理论就不采纳德国学说而采纳了英美
刑法的认定原则。又如俄罗斯十月革命前的
刑法与刑法学受到过德国刑法与刑法学理论的重要影响。十月革命后,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需要,前苏联的刑法学家们改造出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完整刑法学理论并建立起相应的刑法制度。虽然上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解体,但是俄罗斯至今仍然坚持了苏联时代的刑法学理论。难道这些事实不能给我们带来某些有益的启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