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性司法:预防控制模式
评估性司法通过对行为主体的犯罪风险指标与犯罪需求指标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事先科学设定的风险系数将犯罪人分层,按照个体特性确定具体的刑事处遇的方法、强度以及时间,凭籍行为主体的阶段性表现再度分配管理与监督力量。[17]犯罪风险指标是影响再犯可能的静态因素,包括犯罪人年龄、犯罪前科、与定罪量刑非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个体化特点等等。犯罪需求指标是影响再犯可能的动态因素,会随着刑事处遇的过程逐渐发生变化,包括工作状况、婚姻依恋、社会关系、有无药物滥用情况等可变性较大的变量依据。
评估性司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先后经历了三次制度升级。第一代评估性司法完全依靠刑事司法实践人员非结构化的诊疗式主体判断确定犯罪人的风险评估数据,自由裁量性无法得到量化指标与经验论证的有效控制,预测的准确性明显较低。第二代评估性司法开始重视开发客观性变量的衡量效果,犯罪人的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性别差异、犯罪的性质与数量、犯罪人历史表现等因素被整合进评估性司法的执行根据,以求控制非传统刑事司法实践操作的随意性。第三代评估性司法除却秉承第二代评估性司法的客观性之外,补充了全新的犯罪需求指标。犯罪需求指标融合了犯罪人性格特征、学业工作情况、生活方式、亲朋关系、社会资本状况等伴随刑事处遇措施以及社会生活状态更迭而相继转化的动态因素。
犯罪风险指标较高的犯罪人将受到刑事司法机关更高层次的政策介入。低度政策介入程序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人设置,由家长、学校、社区启动,少数情况下亦可能由青少年越轨者或犯罪人主动要求。其主要方式包括家长陪同或者学校组织青少年参加由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开展的综合性指导、教育、训练活动。中度政策介入活动的强制力整体上提升了一个等级,负载了具有一般性的国家暴力,其主要形式是强制性社区劳动、强制戒毒等。高度政策介入即为标准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提起控诉、审判、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等一系列规范化的犯罪解决方式。现有的实证报告指出:(1)对政策介入切断犯罪发生现实状况的分析并没有明确预示哪些特定的控制方法是降低犯罪率、再犯率、恶性犯罪率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2)针对性是衡量政策介入是否有效最重要的标准。[18]
犯罪需求指标与情感归属、心理依恋等因素成负相关。[19]规律的作息时间、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正常的就业状况能够减少与沾染不良习气或街头闲散人员的接触;稳定的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交关系将会向行为主体传递强烈的归属感。外部环境的美满状态使其对恬淡生活产生“经常性的眷恋”[20],经习惯化过程固定后,曾经的犯罪人便很难再回复到渴望实施犯罪获取满足的激励体系中。犯罪需求指标明显较低的犯罪人能够充分融入正常的社会,没有必要继续承受苛严的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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