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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化定位

  一、治疗性司法:成本投入模式
  治疗性司法意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性的法庭对实施交通肇事、沉溺毒品、家庭暴力等轻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出定罪量刑之外的定期教育治疗、心理状态分析、矫正计划执行、日常生活交流沟通等非正式政策介入措施的刑事司法程序。[2]治疗性司法在过去的十年内渐渐淡出纯粹的理论研究层面,已经构成各国刑事法庭的重要实践操作模式。特别是在美国,治疗性司法在人力与资力方面得到了切实的财政支持。[3]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政府将花费132亿美元用于治疗性司法,以求改变传统涉毒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刑事司法运行过程中执行犯罪预防功能绩效较差的现实。与此同时,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亦积极借鉴美国药物滥用法庭的成功模式,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融合犯罪治疗的理念与实践。治疗性司法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设置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法庭、家庭暴力法庭、心理健康法庭、药物滥用法庭、社区安全法庭、青少年越轨行为法庭等等。毋庸置疑,在如此众多的特色轻罪刑事法庭中,药物滥用法庭将治疗性司法理念发挥得最为淋漓尽致,其在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发展状况可用“燎原之势”来形容。自从1989年佛罗里达州设立了第一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以来,全美现有超过600个药物滥用刑事法庭。药物滥用刑事法庭等恢复性司法缓解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非人性化与官僚化的制度压力,虽然投入的司法成本较大,但实证报告表明其产出的诸如再犯控制此类的犯罪预防效果甚为明显。[4]加拿大的多伦多、温哥华市设有两个实验性的毒品治疗法院,待试验取得阶段性绩效后逐步在全面开展主要针对毒品犯罪的治疗性司法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昆士兰、维多利亚等州建议在联邦范围内设立治疗性司法机构,专门处理毒品犯罪、家庭暴力、轻微财产犯罪等刑事案件。爱尔兰和苏格兰在2000年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药物滥用法庭进行考察,决定以此为模型建构富有英国特色的治疗性司法。
  特色轻罪刑事法庭能够剖析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与犯罪人性格方面存在的根本性障碍问题,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表面状况。这便需要特色轻罪法庭的法官、法官辅佐人、律师等具备深厚的犯罪学功底,能够透过犯罪现象析离犯罪原因,进而完成犯罪预防的政策价值。常规的刑事司法模式并不能直面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密切相关的、长期延续的社会问题——治疗性司法更好地实现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之间的“社会系统断裂后的修复”[5],从本质上减损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障社区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再度侵犯。治疗性司法认可这样的理论前提——刑事司法能够执行治疗犯罪人行为模式偏离与心理模式障碍的功能。在适当的情况下,犯罪可以被视作行为人生理、心理的病态表现。[6]因此,刑事司法程序应当教导、引领、治疗深陷于社会困境中的犯罪人摆脱病理现象的控制,而不仅是利用苛严的钳闭政策对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在对犯罪人实施医疗式的处遇过程中,治疗性司法持续性地依靠心理专家、社工、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联合作用,修正治疗对象具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习惯与思维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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