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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责任疑难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梁慧星等建议稿及王利明等建议稿)规定,被用人有重大过失的,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为轻过失不可求偿说之主张。然而学者建议稿之规定,均采无过失责任,与德、日民法采过错推定不同,非使用人选任监督过失吸收被用人轻过失,而是使用人责任的危险主义、报偿主义吸收被用人轻过失之主张。重过失之所以承担可予追偿,系因重过失超出使用人危险责任容忍限度,被用人严重违反使用关系之义务。对为谋取个人私利之重过失,因不具执行业务性,使用人可全额追偿。对确属以执行业务为目的之行为,纵有重过失,使用人只能相应追偿。对此两点,立法亦应作出规定。同时,我国立法还应吸收不真正连带债务说,鉴于使用人责任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用人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从而不存连带责任,立法不应像有的学者建议稿那样规定为连带责任。
  与使用人追偿权相类同的,是被用人的逆求偿,即被用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使用人追偿问题。对此,国外立法未见规定,但实务中涉及。理论上认为,基于报偿责任原则,支付赔偿的被用者有权向使用者追偿。也有学者认为,因使用者欠缺赔偿能力,被害者一般会选择使用人请求赔偿,加之被用者过失重大时,往往其逆求偿不被承认,因此,逆求偿欠缺实效性 [18]。对此,立法虽可不作规定,但实务中如发生被用者向受害者赔偿,其对使用人的逆求偿有理由时,法院应予支持。其理由,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应由使用人承担的部分,即为可逆求偿部分。
  
【注释】作者简介: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井上英治.现代不法行为论〔M〕.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3. P149-150 
   泽井裕.事务管理·不当得利·不法行为(第2版)〔M〕.日本:有斐阁,1996. P282 
   四宫和夫.不法行为〔M〕.日本:青林书院,1985. P682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P419 
   井上英治.现代不法行为论〔M〕.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2. 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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