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人的追偿权
使用人责任,是多数人之债,并且是多数债务人之债。使用人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被用人追偿以及如何追偿,主要有以下不同学说 [15]:
(一)轻过失不可求偿说。此说认为,被用者的轻过失是其事业中的产物,不过是伴随其事业的危险。在采过错推定责任的立法,认为使用人选任监督上的过失吸收被用人的轻过失,而被用人故意或重过失,则不能被使用人过失吸收,故对轻过失不可求偿,对故意、重过失可予求偿。
(二)权利滥用、诚实信用违反说。此说认为,如被用者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利,使用者可相应追偿。
(三)过失相抵说。此说认为,如使用者对被用者在选任、监督、提供劳动条件方面有重过失,则应考虑工资低廉、劳务过度、企业设施欠缺、工作程序不规则也构成加害行为的原因,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对应予相抵的部分不能追偿。此学说也不承认被用者对被害者直接赔偿后向使用人的逆求偿。
(四)共同不法行为说,此说认为,在使用人与被用人对造成损害均有过失时,构成共同的不法行为,使用人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后,对被用人应承担的部分有追偿权。
(五)不真正连带债务说。此说认为,使用者的责任和被用者的责任只是在目的上具有共同关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因此,以两者各自负担的部分作为求偿的对象。所谓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因法律或合同没有连带的规定,并且被用者责任是基于一般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者的责任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两责任的法律根据不同,使用人与被用人也无连带的意思,也不存在相应负担的部分 [16]。既然非连带责任,法官就应考虑使用者承担的防止事故的善管义务、履行业务时的合理注意义务公平决定各自的负担部分,并且应考虑违反契约义务的原因力以及被害者轻过失时否定求偿是公平的。
(六)固有责任说。此说认为,使用人责任的根据是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使用者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是直接的、全面的,被用者对受害人没有责任。因此,不存在使用人向受害人追偿的问题。
(七)区分内部义务是否违反及违反情况说。日本学者潮见佳男在其新近出版的著作中,主张如被用者为图自己利益滥用职务权限,故意加使用者财产上之不利益而实施加害行为,与被害者之间就不具有业务执行性,对此,使用人向被害者承担责任后,可向被用者全额追偿;被用者如有轻过失而违反义务,可斟酌使用人选任监督过失与被用者的轻过失决定两者的负担比例,并予允许追偿;被用者在对被害者实施不法行为之际没有违反规范使用人与被用人的内部关系的义务时,则不允许使用人向被用人追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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