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使用人责任疑难问题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建议稿,其第八编侵权行为第三章名之“替代责任”,其中三节依次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用人者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本章亦应改为“使用人责任”并对此种责任首先作出一般条款的规定。另,监护人责任与使用人责任不是一类,监护人监护被监护人不是为了某种“事业”而使用他人,监护人责任也不是平常所说的“替代责任”“,替代”以被用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而被监护人是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责任为与使用人责任并列的独立种类 [12]。
  中国民法典草案仅在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人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使用人责任的一般条款,亦未见国家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显系不足。
  三、被用者执行职务的认定
  被用者“执行职务”的认定,是适用使用人责任的关键。王利明先生主编的民法典建议稿第一千八百九十二条规定:“执行职务,是指劳动者从事用人者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动者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 [13]这一规定是基本妥当的。对此,法、德、日民法均未作规定,为解释论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可以对此加以规定,因有国外经验可值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从“一体不可分说”到“外形理论”形成的过程。所谓一体不可分说,主张被用者的加害行为必须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一体而不可分,使用人才承担责任。对其联系性,严格从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职务性界定,即只有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为职务上的行为,才能成立使用者责任。这是较早的理论。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台湾著作,大陆改革开放初期关于法人责任的研究,均为一体不可分说。由于此说对使用者有利,而对受害人不利,国外司法判例逐渐扩张适用表见代理的外形理论,先是对交易的不法行为逐渐适用外形理论,之后又扩张适用于事实的不法行为。所谓外形理论,即从行为的外观上看,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不严格限于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或行为的性质。所谓交易的不法行为,指被用者的行为是民事交易行为。如股份公司的职员伪造股票或票据损害他人,从外形看是职务行为,所谓事实的不法行为,指交易外的侵权行为,如公司司机在工作时间外办私事开车发生事故损害他人,从外形看也是职务行为。交易的不法行为,违背被害人对交易外观的信赖,是被用者超越权利或滥用权利,使用人应负危险责任或报偿责任。事实的侵权行为,并非违反人们对交易外形的信赖,而是取决于使用人的支配领域内的危险,故使用人亦应对此负责。当然在适用外形理论时,应考量加害行为与其职务的关联性,使用人对被用人危险支配的可能性,尤其对事实的不法行为,如完全脱离使用人的支配领域,则不能成立使用者责任 [14]。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