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变更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首次披露的信息的变化情况。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都规定服务条款发生变化,即对首次信息披露中要求披露的信息的变化,以及将导致持卡人成本增大、或责任加重、或减少消费者账户的存取方式,或在划拨的频率或金额方面更严格的限制等对持卡人不利的变化必须披露。澳大利亚还规定,针对接入方法、账户和电子设备取消或调整日常性交易限制或其他定期性交易限制等对持卡人有利变化的,也应提前向持卡人披露,以便持卡人能及时享受该变化带来的利益。但当账户条件的变更是为维护或恢复账户或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安全所急需时,两国都规定金融机构可不经预先通知而实施该变更。
  适时信息披露通常以签购单的形式提供给持卡人,作为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交易的凭证。适时信息披露的内容,《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要求包括:所涉划拨的金额和发动划拨的日期;划拨的类型;在划出资金或划入资金的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持卡人的身份;划入资金或划出资金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的身份;所涉电子终端的地址或身份。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还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披露不构成对用户或账户拥有者隐私或安全的侵犯,账户机构应提供借记划拨后账户内的余额(或者在存款后账户内被贷记的金额)。
  (四)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约束力的体现。因此,各国对于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作了规定。
  如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为(1)未遵守相关规定给持卡人造成的任何实际损失;(2)在个人诉讼的情况,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金额,在集团诉讼的情况,法庭承认的金额;(3)在强制执行前述责任的任何胜诉的诉讼情况,诉讼费及法庭确定的合理的律师费。刑事责任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准确的信息,或未提供本分章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条例要求披露的信息的”[ix],处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与有期徒刑。
  三、我国银行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于银行卡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在因特网上使用银行卡提供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要么是规定不完善,要么是没有规定,以致实践中发卡银行无视消费者权益、甚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