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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月亮不比东方圆——读《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西方的月亮不比东方圆——读《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程雪阳


【全文】
  “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他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       ——苏力
  “可以像权威一样说话的只有耶稣。”   ——大木雅夫
  如今这个时代什么都流行“超薄”,比如手机、电脑、随身听。不过著书似乎是个例外。时下海内外名家动辄以百万字出书实在是件稀松平常的事,连附庸风雅的人也会买“大部头”去装点门面。不过,大木雅夫教授这本《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可算是这“例外中的例外”,屈指一算也不过十七八万字,简直就是一“小册子”。然而,书薄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好,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很薄,可千百年来不是滋养了无数法律人吗?借用流行的一句话“浓缩的也许都是精华”。
  这本书原名为《日本人的法观念—与西洋人之比较》,是日本比较法泰斗大木雅夫教授的代表性著作。1983年在东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即时就引起日本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到1996年底已经印刷10次之多,并曾荣获日本优秀著作奖。2004年清华大学的战宪斌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华夏教授将此书译为中文。
  本书共分五章,作者遵循着客观性法观念的研究视角,却发现了与别人大相径庭的“洞天”。如果把写文章比作打仗的话,大木雅夫则是那通观全局的“元帅”,他以高超的写作技巧、严密的逻辑思维,通过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由表及里、层层攻破敌人的“碉堡”,最后各个击破。
  那么东西方法观念的差异究竟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循着作者的“作战部署”,逐一拨开那层层迷雾后面的历史的真实。
  第一章对法观念进行了预备性的考察(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作者首先从比较法中的“法系论”这一古老的概念说起。虽说古往今来的学者们依据着不同的标准“尝试着将法律划分成为了不同的体系”,不过在东西方法样式的区分上,把“法观念”作为标准已成为众多比较法学者的共识。然而,长久以来,人们认为东洋和西洋法观念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德治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对立上,即“西洋的法观念是以礼赞法律、崇信法律工作者、依据法律解决纠纷和为权利而斗争为内容的;而东洋的法观念则是以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工作者、靠调停解决纠纷和靠互让求得和解为内容的”。这种认识似乎已成为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公理,是东西方比较法学者达成的坚如磬石的共识,亦是在日本法学界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通说”。然而,所谓“结论”,按照著名的“Matz定理”—“就是你懒得继续思考下去的地方”。是“为了退出某项具体的研究时的一个比较有效而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有时一个权威的结论甚至比老老实实的疑问更有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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