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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我国历史上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是老子思想的继承者,《韩非子》中《解老》、《喻老》二篇,为道家经典《老子》的重要注解与阐释著作。学者有“道生法”一说。而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道法两家虽然一个提倡无为而治,另一个主张循名责实之论;表面看起来似乎互不相同,但深入地看,这两者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试图建立一套客观的价值标准,以否定政由心出的人治主义政治。所不同者,在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否定现实而归于自然的天道;而法家则承认现状而归于社会的法制。法家把道家飘浮于空中的神人和真人重新拉回到了现实之中,而食以法制的人间烟火,使其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三、实在法对自然法的反映与实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对和谐的理解与追求
  德国法史学家祁克曾指出,“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可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体法的机体,它就会象一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去吸吮法律机体的血液。 可见自然法对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性。
  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是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被称为朴素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中。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必须要“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法治,最早是亚里斯多德提出来的,他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以,自然法派认为“恶法非法” 。
  其次是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由于教会在中世纪实力强大,包括法律在内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受到了教会的统领,成为神学附庸。尽管如此,古代文明依然影响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教会法中就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中世纪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前者开始把自然法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托马斯.阿奎那提出自然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这上面还有神法,亦即永恒法。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尽管神学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但却借助上帝使“法律至上”,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得到树立。后者则极力调和理性与信仰、自然法与教义的矛盾,构建了一个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的基督教哲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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