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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二、法律虚无主义——老子的法自然思想及其对法和谐的追求
  老子是典型的我国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存在明显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老子的思想是我国自然法思想的渊源,而另有学者却反对此说。
  “天人合一”的思想早就提了出来,认为金、木、水、火、土五行构成了宇宙包括人本身,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只能与自然和谐相处,破坏或违抗大自然的意志就会受到惩罚。 在老子的《道德经》中,随处可见对和谐的崇尚与赞美。“道法自然”说就是主张天、地、人三者之间自然共生,共同遵循“自然”法则的天人和谐。“道法自然”揭示了整个宇宙的特性以及生生不息的运行规律。“道”又通过“德”的外化作用,把天地间这些包罗万象的事物的属性完整地表现出来,这就是“观天之道,执天之行”。 所以,在老子哲学中,“道”作为天地万物生存发展的律,就是阴阳之和谐;“天人合一”即“天人和一”,即人与地万物都“和”于独一无二的“道”;崇尚自然即崇尚和谐。所以说,“崇尚和谐”是老子法自然思想的精华。
  同时,应注意到,老子的“道”并非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神”或“永恒意志”,老子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他所言的“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是宇宙的本质和自然,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它产生万物,规定万物的形态和本质。道的本质是自然,人类社会的法律也应该像“道”那样,达到自然的和谐统一。这是老子法律观的基础。
  老子的“法自然”思想追求的目标是“无为之治”,设想的理想社会状态是“小国寡民、鸡犬相闻、老死不往来”的“美好”状态,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礼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因而“法自然”思想更多导向的是法律的虚无主义,而不是法治。老子坚决反对一切人为的制度对人性的束缚,而主张因任自然顺民之性以治天下,即使民自治。 老子认为,法之和谐首先要做到“治大国如烹小鲜”,喻示着一个社会的法令制度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反复变动,惊扰百姓,否则社会秩序和众的生活稳定就会受到破坏。他要求国家的管理者要修心进道,清心寡欲,不要对百姓乱加干涉,无为而治,“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他以天道否定人道,用自然原则否定人为原则,使道成为一种自然命运,而人只是受这种命运支配的可怜虫而已,所有个人的追求都必须遵循道的规律,才能以无为胜有为,以弱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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