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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


汪琳


【全文】
  自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 以来,和谐一词可谓是不绝于耳,各个领域都频繁地在和谐上做文章,法学领域也不例外,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成为法学领域的热点论题。本文拟从老子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分析两者对于法和谐的不同解读及对法和谐的共同价值追求,以求教于同仁。
  一、法和谐释义
  释义法和谐,需首先解释“和谐”一词,有学者以中文拆字的方法来进行诠释“和谐”,“和”=禾+口,“谐”=言+皆,因此“和谐”就是人人有饭吃(有粮食入口),人人有言论自由。这是一种形式意义非常明显的解释,并不科学,但因为与社会的公平价值相吻合,所以这一解释也得到不少人的推崇,在汉语词典上,和谐一词有四种释义 :
  1.和睦协调。汉 郑玄 笺:“后妃説乐君子之德,无不和谐。”
  2.指使和睦协调。 宋 司马光 《瞽叟杀人》:“所贵於 舜 者,为其能以孝和谐其亲。”
  3.谓配合得匀称、适当、协调。《晋书·挚虞传》:“施之金石,则音韵和谐。”
  4.和解;和好相处。《魏书·萧赜传》:“ 賾 初为太子时,特奢侈。 道成 每欲废之,赖 王敬则 和谐。”
  现在一般理解为:褒义词,融洽,调和。如:音调和谐,和谐的气氛。此外网络环境下还有个对此词的引申用法:动词,表示修改、删除、惩罚或禁止访问。
  学者对和谐的阐述、论述很多,较为典型的有如下两种观点:
  张岱年先生认为:“和谐含括四方面:一相异,即非绝对同一;二不相毁灭,即不相否定;三相成而相济,即相互维持;四相互之间有一种均衡。” 这一观点对和谐的概括很辩证并非常精到、全面。
  茅于轼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每个人都能和谐生活,没有社会冲突或是用比较和平的方法来解决冲突。而法之和谐旨在建设和谐的法秩序。
  将和谐的价值引入到法的价值体系中,我们称之为法和谐或法之和谐。本文认为法和谐,是指法之和谐秩序及法之和谐价值,法和谐应贯穿于整个法领域,从公法到私法;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从立法、司法、执法直至守法各环节相互协调地联系在一起;此外,法之和谐价值应是法与公平正义、法与效率、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自然等其他法法价值之和谐共存。何志鹏博士提出:和谐作为法的价值,不能够被其他的价值因子所包容,而必须与其他价值因子相并列,其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共同成为法律规则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法律所确定的秩序应为“和谐”的“秩序”,只有和谐的秩序才可能是恰如其分的自由的秩序、正义的秩序、有效率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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