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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完全商人: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机构,商事主体的行为需要适用商法典,除小商人外,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都是完全商人。
  2、拟制商人:虽然其本身只是小商人,或并不从事商行为,但其已经在商事登记薄上登记,视为商人。
  3、表见商人:虽然不是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也没有登记,但事实上以商人的身份从事商事活动,也视为商人,此立法意图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4、固有商人:以盈利为目的,有计划地、重复地、持续地从事一种或者多种商法所列举的经营行为并以此为业者。
  (三)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为营业范围。符合商事登记的营业条件而成立的商事主体。大商人的概念是学理上相对于小商人的概念而存在的。
  2、小商人,指从事商事活动,不需要一套完整的机构,可以不按照商法典的规定从事活动的商人。
  四、我国现行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商法典,也没有统一规定商事主体的概念、设立条件及程序,各类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且规定殊异。如关于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体工商企业的设立、全民所有企业的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另外还有三资企业的设立。上述差异,一部分是由于商事主体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更多的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统一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多样性给商法研究和商事交易和商事执法带来了诸多困难。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至于有些学者从行为特征和职业特征来归纳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即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其以从事商事活动为职业。我们认为这是商事主体的应有之意,完全没有必要从法律特征这个角度加以界定。
  (一)拟制性
  从本质上讲,商事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事主体不是天然生成的,而是人为设立。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其能力的形成和范围上,即商事主体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国家的特殊授权程序,如工商登记。可以认为,只有商事主体具有拟制性的法律特征,可以说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得益于商法拟制概念的突破,也只有商事主体这种拟制主体能为人所创制并且活生生的运行。商事个人不等同于自然人。譬如商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在年满16周岁并向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核准后,就可以依法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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