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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含义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2] (p42)。
  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界定标准
  从以上各国的商事主体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国商法典是以商行为为基点来界定商事主体的,因此,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常业者即为商人。德国商法典虽然确立了商人中心主义,规定只有商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才可以视为商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行为人从事了商事行为,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尽管各国均用商事主体和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在商事主体的构成上却差异很大。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标准。伴随着商法的成文化、民族化、国家化和国际化,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业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3]
  (二)我国商法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
  在法学界,关于商事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众口难调。有称为商人的,有称之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有称为市场主体的。 [4](p284—285)我们认为,所谓商事主体是指依法取得商事活动资格,能够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商事个人、商事合伙和商事法人。
  三、西方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以获取商事主体资格是否登记为标准
  1、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无需履行商事登记手续的商人。法定商人的概念实际存在于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商人和免登记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商事注册登记对于注册商人而言具有创设效力,只有其选择了商事登记,自愿接受商法的调整。法律才将其作为商事主体对待。
  3自由登记商人,也可以称为任意商人,登记与否可以自由选择,如果登记就必须按照注册商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按照成为商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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