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农村法治理念与ADR发展的区域观察报告——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所以要让社会力量和相关阶层掌握社会发展的方向。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同样是一个量产法规与政策的时代。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设计的过程,这种设计需要一种强势的理性力量来对抗旧的强势激情。农村法治的环境与自治的运作是否会成为一种奢望?法制、民间规范和ADR的相互制衡体系还未形成。从宏观上来说,在乡土社会,法律是否应该合法?
  五、结语
  笔者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甘肃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软硬环境,其中某些环境因素也已经衍射到了整个中国社会,希望能够在整体中寻找对部分有利的因素。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东中西部发展在需求层次上已经产生了异化,而西部,尤其是甘肃的农民阶层意识到自身无法左右的命运,所以将恶性循环继续下去。处于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中的农民似乎正在被社会所排斥。但4亿人有什么权利去排斥9亿人?所谓文明是一种宽容和扶持,而不是排斥。
  当前ADR机制在我国学术界也是一个热门话题,关于ADR的定位学界众说纷纭。但始终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国家法律、ADR制度和民间规范的关系。中国现实也许会证明:ADR在中国社会没有独立的能力,因为它不具备独立的环境。但我国法治道路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本土资源来进行铺路,ADR虽然产生于美国,但每种优良的制度,只要我们去掉其历史传统的含量,打造属于自己的制度价值,从断裂的现实危机意识中寻找未及生长的本土资源,或许可以真正的融入我国发展的道路中去。
  市民社会方面,社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需要社会的自治,而自治秩序和自治能力的拥有是通过法律和教育实现的。在实践普法的过程中,环境建设很大程度上受到乡政府的曲解和干预,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甘肃地区这种状况尤为明显。甘肃农村的落后引起过广泛关注,许多大的项目介入,但进行的只是小修小补。我国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家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希望获得双重进步,改善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模式。从国家与社会分野的角度看,这其中成败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法治与权治的较量。在这个契机之下,我们要求秩序的合理化,达到法治环境下的自治, 力量应当来自于农民阶层本身的强势要求。
  今日甘肃农村的发展正承受着多重压力,无论除去了哪一个只是撞碎了冰山上的一角。法治在我国农村的实行在一段时间内还不能将整体的环境变暖,所以我们需要自觉。我们虽然无法预知永久的将来,但却可以预知将来一段时间内的沉浮命运。在这种忧虑的驱使下,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感觉到时代复杂性的前所未有。
  当我们进行着这种艰难延展的思维维度时,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多重压力之下那绝不单纯的问题,各种因素相互缠绕而又各自独立、不断转化。再来关注今天的法治道路,我们在到处寻找能够打造这条正道的优良材料,从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中引入的ADR,只是其中之一。如果能够将非诉讼调解机制镶入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民族性格的转化上注入现代性与理性的因素,这样我们以后面对“冰山”时,才会有更大的胜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