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很大程度上ADR作为一种机制,它在微观上对农民的心理造成了冲击,在此基础上逐步改造传统的行为方式,在多种文明共存的环境下发展新农村。要使农民从心理上对法治系统“显性支持”,需要社会的法治化,即将法律从政权国家的高度下降到市民社会的范畴,适应每一个农民的日常行为而又不失尊严,保证司法公正。
四、整体的宏观分析
当我们从国家和社会两分的角度去考察农村中法治与自治的关系时,就会发现农村的自治与社会的进步是紧密相连的,社会进步催生社区发展,社区共同体开始形成,人们之间逐渐进行利益博弈。但就经济方面来说,耕地在广大农民心中如何定位成了农村人口流动趋向的关键。
今日甘肃农村的最基本事实之一是劳动力大量外流。从历史的角度来说,以往制度和观念的约束成为了制衡农业发展多样化的重要力量,而国家政策的作用大部分局限于事后的补偿。例如三农问题的提出。国家政策在设计之初,考虑到了土地兼并问题的严重性,因而实行了农业集体化。今日的种植业生产连续好几年的停滞来源于两个假象,即人力资源的假象与粮食数据的假象。前者导致了今日的过密化农业,间接导致了人口外流,后者引发了粮食安全问题。这两个问题都在严重制约甘肃的发展。国家在一定意义上重视了某一群体的利益,却很难改变他们所在的地区状况。进入改革时期,国家做出决策指令全面发展乡村工业,而后乡村工业以每年20%以上的增长率在十几年内几乎相当于国营工业的总产出,也因此缓解了农业上非常严重的人口压力。[5]
但是在甘肃地区,改革开放后工业迅速发展的现象只是局部性的。也就是说:乡村工业的局部发展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地区间的经济差距,更多的农民还是依附在土地之上,观望着少数人的暴富,最后又走向了城市。而许多原有的乡村工业由于建厂初期底子不牢,加上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如今面对各种冲击倒闭的也不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进步与问题并存,但它被似乎良性的社会运行所遮蔽,我们的社会学家关注的主要方向也在于发展模式,而忽略了防护机制。所谓历史性的契机在地区差异和行为观念面前软弱无力,之后家庭也松散了原来的社区秩序:父母的打工促使子女普遍地蔑视农村和种地,希望尽早实现家族的城市化。恶性的打工制度使农民工的人权受到侵害。以上种种弊端迫使“三农问题”被关注和提出。今天又提出新农村的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就在于加强农村社区环境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这使得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又成为了成败的关键,国家的措施再一次影响到了政府如何在农民心中树立形象。
作为国家都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分野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力和权利的相互制衡。在这种大环境下,农民对自身的能力进行了反思,结果只有一个:不能违法,但也不能脱离社会法则,所以在委曲求全的情况下农民开辟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一个相对封闭但却相对安全的空间。就这样农民选择放弃了对国家的监督权和社会的治理权。在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问题,即东部农村,城镇化农村与西部农村、边远山村的差距导致了应有的现代社区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无法建立。而与此同时,西部农村和边远山区也没有找到一个真正拥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中使社区成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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