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现在的大部分法律意识调查资料和ADR研究数据就会发现,它们或者是单纯的法律调查,或者是理论研究,将农民与土地的隐性关系通过社会学表达出来,但却没有很好提出法治的解决方法。本文将综合以上各种因素,对这个特殊领域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四)、材料的来源
我们关于农民法治理念的材料来源于调研员在两个县六个村的搜集。主要针对农民阶层进行了访谈,同时为了便于进行比较研究,我们还选取了一小部分的社会其他阶层人员。在整个过程中,调研员与调查对象相互配合,获取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另外,我们还走访了一些在职或退休的司法干部,对过去和现在的农村纠纷解决方式做了相关了解。
在选取农民阶层时,我们依据两个标准:一、文化程度,二、距城镇远近。我们发现,文化程度,距城镇远近使农民对于法治的期望值不同。其次,外出打工的与本地耕种的农民行为方式也有不同,我们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评价。有关在社会变迁条件下农民与土地主体关系的资料。笔者参阅了《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深入研究了农村社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有关ADR的资料,笔者从CNKI上调集了一些研究理论,并参考了国内最先倡导ADR机制的范愉的一些理论,对非诉讼纠纷调节机制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并在充分了解传统的基础上将ADR与甘肃农村传统理念相比较研究,得出了一些较为独到的见识。
二、调查结果
我们的结果可以分为对纠纷的处理,对传统的地位评价和对法治社会的期望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农民如何处理日常的纠纷,邻里和家庭关系、社会各阶层间矛盾等;第二部分主要为农村社会对当地传统的遵守和重视程度,它主要通过农民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的“地方特色”来体现;第三部分通过调查农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普法的效果,来预期农民对法治社会秩序的向往程度。
(一)、处理纠纷
在我们调查的地区,农民对日常纠纷的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徘徊于传统与现代的边缘,也就是说,农民从心理上把法律当成了一种奢侈品,而事实也正是如此,高额的诉讼费用无形拉大了自身生活和法治的距离,让我们来看具体情况:在走访的近80%家庭中,农民对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或者是了解的部分也只是相关
婚姻法的一些程序和内容,或者说是似是而非的知道一些,在具体的规则上并不是很清楚,在发生纠纷时,许多农民由于对法律的各种态度而将选择指向私了,这就使得纠纷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具体了弹性,甚至可能由民事纠纷转向刑事案件。针对这种情况,当地司法所组织的若干村进行了普法,主要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选取当地实际发生的案件进行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干部们还说明法律如何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秩序,排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经过多年的普法,以前农民对于地界庄界的纠纷逐渐减少,大家都意识到了应当营造一份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谐的气氛也在逐渐的蕴育。
谈到处理与社会其他阶层的纠纷时,观点大都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考虑胜算的情况下争取上诉或提请乡政府调解。他们将自身的承受能力规定在一个限度之内。在这个承受角度内,农民经常试探性地将纠纷交于行政机关处理,例如:如果农民工工资拖欠一两个月就忍气吞声了,但如果拖欠半年就要提起诉讼,这是基于他们对司法诉讼公正的怀疑和司法程序费用的高额负担所采取的另一种相对保险的措施,2、不去上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解决这种纠纷时首先将自己定位在了弱势群体中,从而一开始就失去了据理力争这个很重要的砝码,所以通常一忍再忍,或者在解决的过程中感觉自己的地位低下,也动摇了求偿的决心,还有一部分农民并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的调解没有达到自己认为的和谐状态,还是传统的那套理论更适用。3、在农民集体利益收益受损时,通常需要有人出来带头一相关部门交涉,而在是否愿意充当带头人问题也出现了分歧。其实大多数人都表示过是愿意出头的,但却因为不懂程序和诉讼费用的摊牌问题而产生了分歧,许多农民都担心自己被法律“蒙”了,所以都小心谨慎。在长期的生活中,一些人还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心理,即比“忍耐力”。通常有些农民这样来安慰自己:别人能忍我为什么不能忍,就这样错过了许多机会。在以上的几种心理中,相对“进步”(即提倡法律调节)的观点存在于离城镇较近的农村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中间,由此可以看出城市化进程和受教育程度对于农民行为方式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