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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中寻求统一——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进入21世纪,欧洲显然已经等不及一个相对同质的欧洲人民的自发形成。哈贝马斯的理论路线被欧盟的政治领导人们付诸政治实践,欧盟已经下定决心通过自己的努力,以欧洲制宪为途径,创造欧洲范围的集体认同与欧洲公民,加强欧盟的合法性基础,这些迹象表明,欧盟成员国至少在政府的层面上对欧洲的未来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从加强合作走向欧盟宪法条约,建立一个欧洲的联邦。《欧盟宪法条约》在其序言中充分暴露了欧洲领导人的这一“野心”:欧洲的未来就是“重新走到一起的欧洲,将沿着文明、发展繁荣的道路继续前进;他将代表所有居住者的利益,包括最弱势的群体;他将维护一个文化开放、学习奋进的大陆,他将拓展公共生活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为全世界的和平、正义、团结而奋斗。”“我们相信欧洲人民在保留他们各自的民族气质与历史的同时,将超越他们的祖先形成的分割,为创造一个共同的命运而走得更近。”[15]
  为了实现欧洲宪法对于欧洲认同的建构,《欧盟宪法条约》作出了一下规定:
  首先,明确了欧盟公民的概念,规定“成员国所有国民均得为联盟公民。”联盟的公民将享有宪法条约赋予的权利。欧盟轮值主席国葡萄牙总理苏格拉底、欧洲议会议长珀特林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2007年12月12日在欧洲议会总部即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共同颁布旨在保障欧盟公民权利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27国领导人12月13日在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从而将使《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该权利宪章有54项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内容涉及自由、平等、经济和社会权益等,使欧盟公民的权利再次得到加强。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欧盟希望通过宪法条约形成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欧洲公民,加强普通大众的欧洲意识。
  其次,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欧洲议会作为又欧盟公民通过自由的直接普选产生的机关获得了更多权力。为了加强欧盟的民主基础,《欧盟宪法条约》还专门规定了欧盟的民主生活,确立了欧盟的民主平等原则、代议制民主原则、参与民主的原则。并明确规定欧盟的各个机构应当给予公民与代表性社团在联盟的一切活动领域中表达与公开交换他们看法的机会,并鼓励欧洲层级的政党的形成,以形成欧洲的政治意识。《里斯本条约》强调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这些规定均表明,欧盟决心通过宪法积极的建构欧洲范围集体认同的基础:欧洲公民社会、欧洲范围的政治公共领域以及一种所有欧盟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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