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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中寻求统一——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关于集体认同、欧洲公民与欧洲宪法的关系问题,以及欧洲的集体认同是否必须依赖于高度同质的欧洲人民,抑或是欧洲的集体认同以及欧洲公民完全可以依靠更为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来塑造,哈贝马斯提出了不同的思路。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与其说是现成的,不如说是做成的。”[10]应当区分前政治的命运共同体与国家公民组成的民族,前者的集体认同是基于语言、文化、地域甚至是血缘的高度同质性,而现代社会由公民组成的国家的集体认同则具有为唯意志论的特征:一个国家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主过程的产物,他的集体认同既不能先于这一民主过程,也不能脱离这一民主过程。[11]因此,民族意识的形成与民主的公民资格的相互稳定的循环过程,才是现代社会民族认同形成的过程。
  基于19世纪欧洲民族国家的民族意识形成过程的经验性反思可知,一种真正的通过民主过程形成的认同要想超越民族界限——形成欧洲范围的集体认同——必须具有下列实际条件:(一)具有一个欧洲的公民社会;(二)建立欧洲范围的政治公共领域;(三),创造一种所有欧盟公民都能参与的政治文化。而制定一部欧洲的宪法将大大加快这些条件的成立,因为欧洲宪法的制定,必将意味着欧洲的政治中心从各个成员国转向欧盟,这一转变必将促进欧洲范围的公民社会与欧洲政治公共领域的形成,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公共开放的交往与“宪法的爱国主义教育”,就可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化。
  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区别于传统集体认同的关键就在于它要确立的是异质的人们之间的同一性,即使是民族国家内部也往往由不同的亚群体与个人组成(它们具有不同的语言、信仰,属于不同的种族或民族),因此现代社会集体认同的关键,是创造一种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模式,把它者团结起来,形成我们共同的意识。因此“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层次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的铸成的认同相脱钩。”[12]而这种高度抽象的政治文化,是以有效的宪法为结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因为正如罗尔斯所说,宪法原则是具有不同价值、不同世界观的公民的“重叠共识”,是现代社会抽象的团结他者的有效模式。
  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哈贝马斯建议,在欧洲相应的政治文化形成之前就制定一部欧洲宪法,通过欧洲宪法创造的政治建制,对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形成起到诱导的效果。“无论如何没有理由否认这一点,即假使有政治意志的话,在一个经济、社会、行政上长期共同成长的欧洲,尤其在一个可以得到的共同的文化背景、共同的幸运的克服民族主义的历史经验的支持的欧洲,政治上必要的交往关系,一旦在宪法上为其铺平道路,是可以建立起来的。”[13]基于这样的认识,哈贝马斯对于欧洲公民的身份和集体认同的未来持相当乐观的态度,“正如瑞士与美国这样的多元文化社会的例子所表明的,宪法原则可以植根于其上的政治文化,根本不必依靠所有公民都共有的种族上、语言上、文化上、共同的来源,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养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他是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的社会的各种不同的共存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与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在未来的欧罗巴联邦共和国中,这些原则必须从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民族、历史角度加以理解,各自的传统必须从一个借别人的视角而相对化了的角度加以掌握利用,从而使之能够置入一个超民族的分享的西欧立宪文化之中。”[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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