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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中寻求统一——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欧洲认同第一次出现于欧共体官方文件是在哥本哈根宣言(Copenhagen Declaration)中。1973年,在哥本哈根的欧共体九国外长会议上制定了《关于欧洲认同的文件》,文件认为:“(欧洲认同)有助于更好地定义它们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全球政治中的责任和地位。……欧洲认同的定义必须:1,包括共同遗产,我们的利益,九国的特殊责任和共同体一体化的状态;2,考虑到世界其他国家和相关的责任,强调已经取得的凝聚力的程度;3,考虑到欧洲一体化的动态本质。”[7]经过一系列的研究,人们普遍认为欧洲认同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欧洲文化认同,与欧洲共同的文化和历史遗产、共有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以及共有的象征和意象(欧盟的护照、盟歌(《欢乐颂》)、旗帜、节日、共同货币(欧元)乃至宪法)有关;欧洲公民身份,象征着欧洲人民“越来越紧密结合在一起”,欧洲具有了超越民族国家的统一的欧洲公民,从而为欧们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民主基础;欧盟的国际认同,主要指欧盟作为一个国际关系独立行为体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并藉此增强欧洲的同一性(认同)与独立性。
  但是欧洲认同作为一个心理建构的过程,如何才能实现呢?面对这一问题的困扰,“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讨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欧洲制宪如火如荼的展开了。
  三、欧洲宪法的作用——异质中寻求统一
  1995年前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著名公法学家格林在《欧洲法学杂志》(European law journal)上发表了题为《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论文,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欧盟的现状与未来进行了分析与诊断。格林认为在宪法学的意义上,欧盟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欧盟是一个国际组织,其合法性来源于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因此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政国家,甚至欧盟自成立以来,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都一直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尽管欧盟在组织机构上实现了一体化,原来的三个共同体各自仍然是独立的法律人格者,而欧盟不具有法律人格。”[8]这意味着欧盟没有内部主权,也没有外部主权。另一方面,事实上欧盟的各种机构有确实是在履行着一定的立法职能与执法职能,不断的制定一些法律,并约束所有成员国,在这个意义上欧盟又被赋予了一定的主权,但是欧盟的主权具有虚构性,因为按照 “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传统与国家主权合法性的人民授权原则,其主权显然缺乏社会与民意的基础。
  格林认为,“欧洲联邦论者”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民主制度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制定欧洲的宪法将有损于民族国家的行为能力,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民族国家的主权造成威胁。在格林看来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的原因完全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经验性原因:欧洲不具备形成欧洲范围内的统一的公民意志的现实前提,没有高度同质化的欧洲人民用以树立一种公民意志。即欧洲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人民,欧盟立宪程序缺乏必要的主体与前提。正如法国前总理法比尤斯所形容的那样“欧洲对于公民们来说是这个样子:在人道方面没有实质性内容,在政治上缺乏身份特征,在地理上漫无边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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