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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形式问题的思考

  综上,承认口头劳动合同与默示劳动合同有效,符合《劳动法》精神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理解为法律提倡书面劳动合同,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书面形式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已有学者认为,“口头劳动合同并不绝对地没有法律效力,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权利和义务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六、建议
  人们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种争议主要是由于《劳动法》回避了非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文的观点也只能代表个人见解,
  不能最终解决所有问题。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要统一认识,减少争议,最有效的办法是修改或解释《劳动法》,或在今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将有关问题明确下来。为此,笔者建议:1、对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大监督力度。2、把口头及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以防止用人单位为回避法律责任而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参考《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成员身份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不表示反对的,劳动合同成立。”3、口头劳动合同不约定期限或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期限视为1个月(或半年)(参考香港《雇佣条例》:“每份连续性的雇佣合约,如无任何相反的明订证明协议,均须当作为期一个月并可按月续期的合约。”)。原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固定工,未转制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仍继续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视为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可视为可逐年延续的合同(双方明确书面约定期限的除外)。(00/11/28)
  
【注释】作者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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