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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修缮王稼祥纪念园的石子伤了学生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市十一中学、被告池春权对原告的损害各承担20%及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依此比例,被告学校赔偿原告6655.17元,被告池春权、池正龙、邹德凤赔偿原告23293.11元(扣除池正龙夫妇已付5585.63元,还应付17707.48元)。
  2007年1月18日,镜湖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春权、池正龙、邹德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帆赔偿款17707.48元。二、被告芜湖市第十一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帆赔偿款6655.17元。三、驳回原告王帆对九华山园林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2元、其他诉讼费788元计2740元,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池春权、池正龙、邹德凤负担1005元,被告芜湖市第十一中学负担563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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