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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修缮王稼祥纪念园的石子伤了学生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内修缮王稼祥纪念园的石子伤了学生究竟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冯其江;汪丽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5日13:30分许,芜湖市十一中初中一年级的王帆与同班同学池春权等多名同学在学校小操场上玩耍。在相互追打过程中,池春权拾起地上施工的石子朝王帆丢去,石子落地弹起后击中王帆右眼,致其右眼受伤。王帆当即被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眼外伤,不久,池春权的父母陪同王帆到复旦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诊断为右眼脉络膜劈裂伤。2006年4月20日,王帆又入住芜湖市马塘区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眼脉络膜劈裂。2006年8月18日,受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帆的伤残评定为右眼损伤致十级伤残。
  王帆治疗期间共用治疗费4703.63元,王帆家长自已垫付370元,余款均由池春权家支付。另王帆在上海复查时的交通费942元、住宿费205元、餐饮费105元亦由池春权家支付,上述费用合计5585.63元均由池春权父母支付,司法鉴定鉴定费500元由王帆家长垫付。
  另查:王帆受伤当时,市十一中校园内正在施工、修缮校园内的“王稼祥纪念园”。2006年年初,芜湖市政府决定对“王稼祥纪念园”重新修缮,当时在“王稼祥纪念园”施工的有市园林公司、市供电公司及九华山园林公司三家施工单位,九华山园林公司负责王稼祥铜像广场工程。
  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帆家长于2006年10月18日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池春权及其家长、被告市十一中及被告九华山园林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计4855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右眼十级伤残,诸被告均有过错。池春权系直接侵权行为人,池春权追赶原告,在两人绕小操场转了几圈、一前一后蹲在地上时,池春权随手捡起地上的石子朝原告丢去,从而致使石子从地上弹起击中原告的右眼。原告人身受到损害,池春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池正龙、邹德凤夫妇系池春权的法定监护人,对池春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九华山园林公司在承建王稼祥纪念园扩建工程时,在学生正常活动区域堆放了诸多建筑材料,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被告市十一中学在学生正常活动区域存安全隐患时,没有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存在瑕疵,致使损害的发生。
  被告池春权、池正龙、邹德凤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受害人王帆在医院的医疗费及去上海检查的费用都是被告池正龙夫妇支付的,对原告诉请的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被告愿意承担,对误工费可以承担部分,但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认可。另补充事实认为系因王帆摸池春权的下身两下,才导致池春权追赶王帆的,并最终导致损害发生。
  被告九华山园林公司辩称,王稼祥纪念园当时有三家单位施工,九华山园林公司的施工地点在王稼祥纪念园铜像广场,不是发生事故的小操场,因此不存在九华山园林公司在小操场堆放建筑材料这一事实。另索赔两人的护理费没有依据,误工费的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过高。原告起诉九华山园林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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