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典期间的规定。元朝时各地、各当铺对解典下架期间规定不一,有时铺主会利用期限不明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德八年(1304年)江西行省龙兴路发生了一起诉讼案件,原告熊瑞在大德六年(1302年)八月初三日将珍珠1200多颗和6个玳瑁拿到一家叫“诚德号”的当铺典当得中统钞125两。大德七年(1303年)八月十六日和九月二十七日原告两次去回赎,“诚德铺”不肯回赎。被告铺主张义的理由是时限过了一周年,货物已经下架,不能回赎。但按元贞二年二月中书省颁布的法律,下架期间为两周年。对此,审理此案的官员问了同城“丰义库”的铺主张贵,此铺是:金银珍珠二周年;其余匹帛衣服诸物十八个月下架。通过与此参考后,审理官员提出原告熊瑞应有权回赎。此案上报到中央后同意此判。中书省结合此案,并考察了京师相关典铺的回赎期间后制定了新的法律,“据应典诸物,拟合照依金银一体二年下架,实为民便。” 从上面案件的判决到法规的制定上可以看出,元政府在商业案件的处理和立法上往往是对各地商业习惯法的认可。
(五)官员丁忧和承袭方面的习惯法
丁忧在中国古代是官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之一,违反者要受到处罚,甚至削职不用。唐朝以前丁忧多是个人行为,但唐朝起成为法定行为。所谓丁忧是指官员在父母去逝后,必须去官守孝法定期间的制度,是“孝”的体现。大德八年(1304年)九月有“三年之丧,古今通制” 。在《丁忧•官吏丁忧终制叙仕》规定守制时间为父母3年,实为27个月。 但仅适用于汉人,对蒙古人、色目人等官员则是“各本从俗,愿依上例者,听” 。对此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有:“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在官员承袭上,中原汉族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但元代对此制度却用习惯法进行变通,代表是承认云南行省等有自己继承习惯法的民族的继承制度。延祐六年(1319年)四月有“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这样元代在官员承继法中引入了习惯法的因素。
(六)封赐妇女方面的习惯法
中国古代存在“母以子荣,妻以夫贵”原则,具体是一定品级的官员,他的母亲、妻子可以由朝廷封赐给一定的爵位。元代法律中规定“流官内五品以上,父母、正妻;外官七品以上正妻,尚书省次第议行封赠之制” ,即流官内官五品以上,外官七品以上可以要求封赐给自己的正妻一定爵位。对此延祐四年(1317年)规定“做官的人每以礼娶到的正妻根底与了封赠,本夫身亡之后,休再嫁者,么道。立定通例有寡妇再嫁,职官与封赠呵,不宜给有。今后除蒙古、色目外,为官的汉人求娶到的寡妇根底不合与封赠,么道说有。俺商量来他的言语是的,一般有这般的每根底不与封赠呵,怎生?奏呵,那般者”。这里明确规定汉人官员和蒙古、色目人的官员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其实就是承认了各自的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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