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在刑事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人员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取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观念上一直对犯罪嫌疑人有低人一等的看法。当被告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辩解,或提出被刑讯逼供时,也只是由侦查机关以单位或部门的名义做出份工作说明便可以解决。这种情况下,让侦查人员以一个普通证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并接受被告人的反询问,其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在观念上难免产生抵触心理。
  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法律适用上无法可依。同时也没有制定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处罚措施,其在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基本上也无需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因此侦查机关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出庭作证。人民法院的审判主动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使得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实践中难以进行。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实现有效追诉的根本途径,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质证权,实现程序公正。
  1、有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适时地对其在侦查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并对被告人的辩解及时予以质证,使法官充分的认识案件真实。同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使被告人的狡辩无法站立,使是否违法取证,是否刑讯逼供等问题在法庭上就得以解决,而不需再补充取证,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2、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被告人权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人辩解被刑讯逼供等问题可以当庭予以质证,还原事实真相。而不再以办案单位的名义自我出具工作说明的方式草率解决,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辩护权。
  3、现代庭审方式的要求。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以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质证,交叉询问,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就自己实施侦查行为的一切活动向法庭直接作出陈述,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的必然要求。只有对其进行询问,才有可能使事实得以澄清,而交叉询问的前提就是要侦查人员出庭,否则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被告人作为被讯问的对象,对侦查人员是否非法收集证据十分清楚,当然希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希望能把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