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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其他国家对侦查人员证人资格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警察是法庭的公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当然的义务。英国《警察与证据法》第76条规定,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非法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作出的,法庭应当就将不利于被告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而控诉方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所以客观上要求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陈述,并接受质证来说明其证据的合法性。他们认为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了解警察实施侦查行为和证据保全的情况。
  在美国,无论是什么证人,一经合法传唤,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作证。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即使是检察官、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等,也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资格,勘验人员必须亲自到庭报告勘验的过程和结果,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反询问。
  大陆法国家中,尽管存在证人角色和侦查职能的冲突,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证人身份优先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如果法院不能传唤一位目击者到庭,那么就可传唤曾询问该证人的警察出庭。在司法实践中,如需将警察安装录制的有关电子通讯的监控与记录的谈话作为证据,就可以传唤检测录音带的官员作为证人出庭。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通过执达员传唤他认为其证言有助于查明案情的人到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询问证人通常是先询问警察,最后是专家证人。这说明实际也认可警察出庭作证。
  三、我国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1、侦查中心主义传统理念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是建立在侦查机关制作的书面卷宗材料基础之上。法庭审判形式上是开庭审理,实质上是书面审理。被告人的命运大多在开庭前就已有定论,审判程序基本上是流于走过场。与其说是法官判案,不如说是警察判案。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司法制度改革后,刑事审判由侦查中心主义逐渐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但长期的传统理念仍在发挥作用,非一时可以改变。
  2、侦查机关观念上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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