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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手段

  误区四:急病发作,胡乱投医。
  许多经营者对危机的出现欠缺预见。等到出了大问题,才临时抱佛脚。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而过于恐慌,往往在聘请律师时,又不加选择。我国目前的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选择一个好的律师是在诉讼中获胜的一个重要环节。
  精彩案例
  福建XX某村的一个村书记,开车每次经过当地的一个收费站时,由于有头面,很多情况下都主动放行。可是突然有一次,公路局上路巡查时,要扣他的车。村书记的司机不肯配合,后矛盾激化,几个人与公路局的执法人员起了暴力冲突。后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村书记等六人。当时,由于福建省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当地的舆论也都倒向公路局,没有人敢接这个案子。 后来,当事人下广州,请王思鲁组成律师团接此案。王思鲁经过分析,实际上,公路局在行使收费权的时候是没有扣押车辆权力的。对于行政机关越权或者滥用权力的行为,公民可以不予执行或者不接受处罚。因此,村书记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正当行为。 王思鲁除了运用通常的法律手段,还请到了法制日报报道此案,并请了法学专家对该案作出了论证意见,还上书福建省政府,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为此案的公正解决作出了多方的努力。王思鲁说,每一场诉讼,律师要调动各方面资源,才能使案件获得最终的胜利。打官司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国家有具体的国情,我们要在熟悉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跳出法律看法律,万变不离其宗——诉讼目标的实现为其宗,可采用万变的手段(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通过司法的和非司法的各种正当手段来实现司法公正。
  私力救济的实施方式
  周林彬表示,一般来讲私力救济权的实施方式有以下三种:
  自救行为:针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而言。如物上请求权的规定、债权担保权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等。
  诉讼:如刑事自诉案件表明,当事人有权提起自诉,也就意味着有权放弃诉讼寻求“私了”。又如民事侵权诉讼内调解,属一种“准私力救济”。再如行政侵权之诉表明,要求知情,进行申辩的行为不是抗拒执法。
  仲裁:在各个产生纠纷的领域建立这种“小而专”的仲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作为对“大而全”的仲裁委员会的有力补充,将大大提高仲裁救济的社会供给。
  但他也表示,私力救济制度建设面临一些问题,表现为:
  其一,某些企业权利私力救济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
  其二,“廉价正义”的问题,即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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