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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

  但是笔者对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点不当,从犯罪本质特征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又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行为,就威胁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应构成强奸罪。至于实际上违背不违背被奸妇女的意志,那是受害人的感受问题,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故笔者认为不应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要件,原因:(1)把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2)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容易使人误认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次要的,而违背妇女意志则是主要的,这就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3)导致认定时出现偏差,不能正确把握强奸的实质。有人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自愿性交的真实意思,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8];也有人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愿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9],可以看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显然指的是强奸罪的实行阶段,预备阶段不能适用。因为在预备阶段,被告人与妇女大多还没有接触,还不存在实际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那么,预备阶段的强奸罪如何认定?另外,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虽然在《1984解答》作了相关规定,可问题太抽象实在不易正确把握,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以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定罪的关键,可能导致定性错误。
  六、从我国立法精神再分析强奸罪
  强奸罪在刑法中只有五条规定,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59条: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定强奸罪。第300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定强奸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意:以下两条款是不以强奸罪论处)第240条,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分析;此条规定是以拐买妇女、儿童罪择一重罪论处) 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此罪以强迫卖淫罪处理)
  在此,我们得注意两个问题:(1)奸淫幼女的认定。1984年4月26日“两高”与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2000年2月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都有详细规定,笔者再此不再多谈。(2)“情节恶劣”怎样认定,现实中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各地主法院的认定不统一将导致对犯罪主体的量刑不同,不能很好体现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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