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强奸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理论上百分之九十九的学者和专家都认为,强奸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奸淫的故意,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看出。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在《1984解答》中规定:“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合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都构成强奸罪。”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简称《2003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规定,反映了立法者的态度,即立法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妇女没有意识、意志或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说明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应定强奸罪。
  然而,上面所提到的《2003批复》,我们再仔细理解一下,不难发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那么肯定认为是犯罪。这说明过失同样构成强奸罪,而大多学者在理论上肯定犯引罪的主观心理故意是不对,故意的主观心理并非是强奸罪的唯一主观要件。
  三、犯罪主体
  强奸犯罪主体,理论上和法规都是以男性为主体(即直接正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中国刑法而言,仅规定了年满14 周岁以上男子强奸女性(强奸罪)、16 周岁女性强奸不满14周岁儿童(猥亵儿童罪);使得立法出现了以下几点不足:(1)没有规定女性强奸年满14周岁以上男子,(2)没有规定女性强奸年满14 周岁以上女性,(3)没有规定年满14 周岁以上男子强奸年满14 周岁以上男子。再具体地分析就是:第一、从实行的主体看,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即直接正犯),第二、从实行的特定对象看,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第三、同性之间的能否成立强奸。
  (一)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即直接正犯)。请看这个案件:一位服装店 30岁的女老板一开始用观看A片为诱饵,与抵挡不住诱惑的一位在其服装店打工的19岁在校学生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这位老板娘继续要求发生性关系,这位学生不同意,而这位老板娘则以前面发生性关系时她用照相机自动拍下的照片寄给这位学生学校领导相要挟,这位学生为顾全面子不得不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这位学生实在忍无可忍向公安局报了案[5]。这个案件说明了男性的性权利也受到了女性的强奸(暂定为强奸),在现行法律下,刑法对此规定不明确,应不应该构成犯罪也有力的冲击我国的立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反对说认为:从理论上说,中国现行刑法暂时也不具备将强奸罪主体的外延扩大到女性的客观条件,第一、从现实上讲,女性强奸男性的实际发案率尚很低,就强弱对势来看,大多数女性于弱势地位,所规定女性强奸男性罪,会更弱化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而让男性借此胡作非为,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6];第二,在思想方面,定强奸罪似乎一时还难为公众心理所接受,即使男性能被强奸,大家也会对这种强奸提出巨大的质疑。而主张学说认为:第一,从某些方面来讲,男性亦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弱势群体都需要保护。第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必须获得同等的保护。第三,从法制本身来看,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可能在全方面尽不存在法律漏洞,当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时件而立法者仍沉默无动于衷,那就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