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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

  外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立法和定义。(1)美国模范刑法第二编第213条性犯罪中213.1条规定;有强奸及相关连犯罪中规定:①强奸。与妻以外之女子性交之男子而该当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强奸罪。A.行为人以威力或以对任何人之杀人。重大身体伤害。过度痛苦或绑架等紧迫的胁迫,致使女子屈服者;……D.女性未满10岁……(2)加拿大刑法第四章妨害风化及公共道德与违禁行为中规定有强奸,第143条规定,“男子与非其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而有以下情形者,为强奸罪:未经该妇女同意……”(3)《日本刑法典》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主婚罪(强奸)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是强奸罪,处二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的女子的,亦同”;( 4)欧洲原西德刑法分则第十三章妨害性自由之罪中第177条规定有强奸妇女的行为,“①以强迫或对身体。生命立即之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行为者,处2年以上自由刑;②情节轻微者,处……”。西德东德统一后,现《德国刑法典》第177条规定,“性的恐吓;强奸。①行为人A使用暴力,B通过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C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况,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一年的自由刑。②在特别严重的情形下……”;( 5)《意大利刑法典》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1];( 6)《法国刑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 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 [2];(7)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①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3];(8)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现在的《1956年性犯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4]
  综上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日本、美国、加拿大、原西德等; 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 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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