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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兼论我国人本法律观的提出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甚至可说是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确立人本法律观的重要意义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中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而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其实法律在调和、协调、折中的过程中体现了和谐的力量。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是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更加突出其和谐功能。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既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也为社会公平提供实现形式和法律支持。人本法律观指导下的法律,不但引导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且引导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促进人们相互间诚信友爱;在更注重引导教育人们发挥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在这些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相信,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法理念的人本法律观,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将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发挥更重大的功能。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不但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还要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做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应该关注人性。
  人性理论是进行制度建构的基础,人性理论的分歧会导致对法律功能的不同认识,法律作用的不同效果。但不管怎样,对公民个人以及社会全体来说,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这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论述就能看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人性理论是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基础,人本法律观的人性论是开放、发展的理论,它不对人性进行实质性的假设,它尊重经验、传统和普通人的生活习惯,主张从人们的生活细节中去寻觅人性的碎片。这其实是法律制定和法学发展所应该遵循的路径。因为“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9]这主要是强调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突出公民在宪法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实际上,不论宪法还是其他法律,都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生活方式,都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人本法律观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和演进与人性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主张通过对法治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历史使命和时代潮流进行社会学分析解释人性,并从探讨人性的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制度分析,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使法律真正成为符合人性、体现人性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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