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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名状》中的战争法问题

  我们再来看《投名状》中的几场战争。
  匪抢军粮战。这场武装冲突不属于战争法的调整范围,因为这一帮土匪并不构成敌对武装力量或叛乱运动机关,他们并没有推翻现有政权或占领一定地区成立新政权的意图。
  庞青云装死偷生战。这是清军一部和判乱运动机关之间的武装冲突,属于战争法的调整范围,但这场战役在电影中只是一笔带过,我们能看到的只是战争结束后尸横遍野的画面,因此无法对其中的战争法问题进行讨论。
  舒城之战和苏州之战是清军和叛乱运动机关之间的武装冲突,而且叛乱机关已占领了一定地区并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统治,毫无疑问属于战争法的调整范围,且这两场战争中都出现了战争法中的问题。
  舒城之战。清军在攻克舒城之后,两名士兵强奸了两名小姑娘。战争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伤病员、战俘和平民。而这两名士兵对身为平民的两名小姑娘进行了侵犯。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我国已于1956年加入并批准了该公约)较为系统和详细地规定了战时对平民的保护,并规定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即对于占领区的妇女,不得对其实施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侵犯。
  苏州之战。苏州之战没有大规模的打斗,但却是《投名状》中最精彩的一场战役。庞青云统领下的清军久攻不下苏州城,又没有粮食供应,处境非常糟糕。苏州城被围几年,城里的人出不去,外面的人进不来,粮食也几乎耗尽。苏州城的首领不愿再发生战争,但又不愿带上投降的帽子,于是在与进城打探情况的赵二虎(刘德华饰演)交手时,故意让赵二虎将自己杀死,并在临死前请求赵二虎在清军进城后不要杀害百姓,让士兵回家种田。苏州打开城门让清军进城后,庞青云背信弃义,下令弓箭手射杀了事实上已经投降的城内所有士兵。苏州城内的士兵投降后已经退出了战斗,成为战俘,理应受到战争法的保护。在战争法中对战俘待遇作出规定的主要是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我国已于1956年加入并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规定,不得对战俘进行人身残害,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战事停止后,对战俘应立即释放并遣返。很明显,苏州之战中将战俘全部杀死的行为违反了战争法。
  当然,《投名状》中的舒城之战和苏州之战发生时,有关战争法的公约还没有签订。如果故事再推后一百多年,则上述行为违反了战争法。那么,违反了战争法应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首先违反战争法的国家需承担国家责任,但另外还有一种国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因为抽象的国家是一架没有生命的机器,其运转是由人来操纵的,没有代表国家的政治家、军事家和外交家的策划、指挥等活动,无生命的国家机器不会自动运转。一切国际罪行都源于国家政策,源于国家领导集团。”而且,无生命的国家机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只能是个人,一般是国家的领导人或者部队的指挥者。
  在《投名状》苏州之战中杀害战俘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我国批准日内瓦公约之后,且如果我国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则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应该为庞青云。另外关于舒城之战中两名士兵强奸妇女行为也违反了战争法,但具体应由谁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还值得探讨。在历史上,已经有四个特设法庭对违反了战争法的个人进行了审判。这四个特设法庭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审判)、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而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更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罪行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道罪。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战争罪就包括“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的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从此,如果一国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对战争罪犯进行审理时,可由国际刑事法院来进行审判,从而使犯有战争罪的人难逃法网。但目前中国和美国等几个大国还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而国际刑事法院的适用范围还有待扩大。当然,就算我国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且假设《投名状》中的故事发生在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后,庞青云也不一定会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因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是补充性的,即当一国国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对这些罪行都有管辖权时,首先由国家法庭来进行审理。只有当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进行审理时,才轮到国际刑事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因此,一般情况下,这些罪行是通过国内法院适用国内刑法来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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