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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我们的法律有点儿烦

  被处罚律师认为,既然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行贿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那么这个“行贿”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安徽省司法厅只能在人民法院针对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才能依据《律师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徽省司法厅无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其间,作为被处罚律师之一的笔者不仅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不存在行贿甚至不存在违纪送礼的证据,还对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笔者在“代理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案件期间送给法官董某一万元的事提出质疑:在阜阳市工商局根本就查不出‘安徽华源药业公司’存在,从网上通过“google”搜索,“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显然是指因“欣弗”事件而出名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而笔者至今也不知道这个公司在什么地方。笔者不仅从未代理过这个公司的案件,并提出保证:司法厅只要在阜阳市中级法院查出我代理过“安徽华源药业公司”或“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别说是吊销执业证书,就是枪毙我也服气。
  安徽省司法厅的处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并且在处罚程序上也多处违法。如安徽省司法厅在2006年11月14日才开始立案,但在2006年5月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时就扣下了笔者的执业证书(安徽省司法厅在一审庭审中称自己是“暂扣”,是“习惯性做法”,而在二审中又称自己没扣,现在不知道笔者的执业证书在哪里),在2006年12月29日举行听证,而到2007年元月8日才送达处罚决定书,超出听证后15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之期限26天。
  在二审庭审中,被处罚律师针对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列出了近三十个违法之处。而就是这个从实体到程序违法无处不在的行政处罚,竟被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称之为“认定事实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至此,笔者不禁要问:我们的程序正义哪里去了?我们的司法公正哪里去了?我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里去了?我们的法律良知哪里去了?难道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权力可以把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法治精神”击得粉身碎骨?有网友称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为“中外法制史上最‘牛’的行政处罚,也是最无耻的行政处罚!”
  许多网友和朋友都批评笔者不会办事,没象有些律师那样去“花银子打点”。笔者告诉他们:我不想用“行贿”的方式来证明自己不是行贿。我仰仗的是法律。而没想到法律也和笔者一样早被人打得鼻青脸肿。所以笔者感到,2007年,我们的法律真是有点儿烦。她不仅不被人尊重,不被人理睬,甚至还被人抠打、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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