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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现在我可以简单的给商组织下个定义:商组织是指由商个人组成的,为解决商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弥补单个商个人力量不足而产生的商个人的联合[23]。商组织的功能有但是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决商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二是弥补单个商个人力量的不足。
  2.商主体组织性的原因
  (1)商主体的构成中商组织比重增加的原因
  商个人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弥补该局限性,商组织就应运而生。一个投资者不论他(她)的经营能力多么强,都不能将其商事经营的一切事务都包揽下来,他(她)必须借助其他人或组织,以弥补个人能力的有限。他(她)将他所借助的人以某种组织的形式结合起来,这就是组织。这是组织产生的纵向原因。
  若干个商个人基于各自的出资或其他资本形式,结成商法人或商合伙,这是组织产生的横向原因。任何组织的产生都有纵向原因,但不一定有横向原因。
  在纵向原因产生的组织中,组织的意志是由某个个人作出的,如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等。在横向原因产生的组织中,组织的意志一般不是由某个单个个人作出的,而是由若干个人组织一个意志机关,由该意志机关作出组织的意志。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等。
  商组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可以聚集资本。这是商主体的构成中商组织比重增加的原因。
  马克思对商组织的聚集资本功能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如果必须等待积累以使得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构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筹措资本,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4]。因为商事经营的最基本要件是资本与经营能力。没有资本,商事经营就无法开展;没有商事经营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招募经营人才为其所用。在资本与经营能力的较量中,资本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科斯认为,当交易成本(交易费用)的存在阻碍了私人交易的达成时,替代性经济组织可以“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达到同样的结果”[25]。因为企业内部各种生产要素间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场交易。一个公司联盟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更趋向于拥有更好、更多的关于投资选择的详细信息,从而更好地作出与外部市场相关的投资选择。同样,他们能够对其资金的使用行使更多的有效控制,因而能更好的避免联盟内部的控制失误。而在外部资本市场中,一个独立进入的公司必须说服外部投资者,使之相信其具有投资潜力,同时还必须包括成本上的考虑,投资者也得考虑他们获取关于外部投资者为获取更多投资机会而产生的成本。因此,一个公司联盟作为一个内部资本市场较之公共资本市场能更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26]。
  当然,企业的规模不是没有边界的,企业的边界就是企业内部的纵向指令费用不大于企业外部的交易费用(即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外部交易的费用)。
  (2)商主体行为的组织性之原因
  商主体行为组织性中的组织是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27]。现代商事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与专业性。商主体必须对其所形成的组织的机构组成有效的安排,如是采用合伙还是公司形式;要是采用公司形式,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就组织的形式的选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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