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努力仅局限在南非国内法的层面上。弗西斯教授认为,南非旧的不承认多配偶婚姻的政策,如果在国际层面上仍保持不变的话,那是不可思议的。此外,南非新
宪法中有关平等权的规定,也必然会影响到南非的国际私法。对当事人正当期望的保护也要求考虑多配偶婚姻的存在。
2.因乱伦、年龄不足或缺乏当事人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南非过去的有关罗马-荷兰法的权威著作对乱伦婚姻的看法是一致的:乱伦婚姻有伤风化,即使它根据婚姻举行地法是有效的,它也不会在南非法院得到承认。当然,南非法院不是拒绝承认所有的亲属之间的婚姻,困难的是,哪些亲属之间的婚姻应被认定为有伤风化。南非学者一致的看法是,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无论是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还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合,都是有伤风化的,不能得到南非法院的承认。而比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更远的旁系血亲,如叔、伯、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之间的婚姻以及姻亲之间的婚姻,如果在婚姻举行地法是有效的,南非法院也会承认它们,即使它们根据南非法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起点。人们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具备结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婚后承担对配偶、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因此,各国法律都从本国实际出发,结合本国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结婚年龄作出不同的规定。根据南非《
婚姻法》,男方满18周岁,女方满15周岁方可结婚。但南非法院不会将该法有关婚龄的规定适用于涉外婚姻。正如象对待乱伦婚姻一样,南非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公共政策的限制时,它不会僵硬地服从国内法的规定。即使涉外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南非法律未达到结婚的年龄,但如果该婚姻根据婚姻举行地法是有效的,南非法院一般也会承认它。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年龄过于偏小,南非法院就会认为它违反了公共政策而拒绝承认它。
此外,如果婚姻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是通过欺诈、胁迫、或误解而获得的,南非法院也不会承认该婚姻的效力。
结语
南非在历史上曾先后沦为荷兰和英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深受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普通法的影响,而呈现出典型的混合法律制度特点。就作为南非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而言,也深深烙上了混合法律制度的印痕。荷兰和英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私法学者的学说对南非国际私法规则和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南非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还是罗马-荷兰法,只是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被英国化了”。 因此,南非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既不同于荷兰国际私法中的相关规则,也不同于英国国际私法中相关规则,它是“南非国际私法中比较具有特色的规则之一”。